食堂员工的工资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吗?这个问题本身就很蹊跷,食堂员工难道不是你们企业的职工吗?既然属于企业的职工,那为什么他们的工资就不是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了,这个涉及到会计和税收的差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则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可见,会计领域职工薪酬的范围是非常广的,包括工资、薪金、福利费等十几个名目,核算时要注意设置明细科目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工资、薪金范围则小得多,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注意上面的描述,工资薪金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而企业所得税法有一个重要规定,那就是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是工资薪金的14%
下面,搞清楚职工福利费的范畴非常重要,还是国税函【2009】3号文: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上面规定很详细,其中就列举了福利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也是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内,这就很明确了,食堂作为福利部门,其工作人员的工资自然就是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畴了,那就不能纳入企业工资薪金的范围了
因此,有的企业将福利部门的职工工资纳入企业总的职工工资范围内,无疑会扩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有可能少交企业所得税